斯洛伐克移民及国籍政策


  1、斯对外国人的管理规定

  1995年3月9日斯国民议会批准通过的《外国人在斯居住法》规定了外国人(非斯国籍)进入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的条件。 “外国人居住证”(15岁以下的外国公民除外)。居住证上所包括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和居住类别等必须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后三天之内通知警察局,由警察局发新的居住证。

  关于不准入境和取消在斯居住权,该法主要规定了一些不准入境和取消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无有效证件、有犯法行为、威胁国家安全、有传染性疾病等。凡是不准入境的和被取消在斯居住权的,由警察局在护照上注明。30天之内必须离开斯洛伐克,一年之内不准再次入境。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在斯境内逗留的,由警察局视情况将其驱逐出境。

  关于外国人居住申报和登记

  ①须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免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如果在斯境内逗留超过30天的,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

  ②已被批准在斯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内到警察局登记;

  ③在斯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6)关于在斯境内外国人的义务

  ①遵守斯洛伐克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

  ②根据本法律规定,必要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③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④在斯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关于违章行为处罚

  ①非法在斯境内逗留的,处以5万克朗罚款;

  ②伪造证件进入斯境内或者私自更改居住证明的,处以3万克朗罚款;

  ③违反本法律规定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处以1万克朗罚款。

  2、国籍政策

  申请加入斯国籍者须至少在斯境内生活5年以上,会斯语,最近5年无犯罪记录,最好无他国国籍或出具放弃他国国籍的证明。通常与斯公民结婚或为斯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斯国籍。但目前该国修正法案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外国公民申请加入斯洛伐克国籍需要在斯连续居住八年以上。该规定将使负责入籍管理工作的官员有更长的时间审查申请人是否遵守当地法律和适应当地的文化。

  斯承认双重国籍,但新生儿如涉及双重国籍,父母须在一年内为其选择一国籍,否则以新生儿有长期居留的国家国籍为其国籍。

  (1)关于入境

  ①凡进入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和斯洛伐克签证,根据政府规定免签的除外;

  ②外国人必须在斯规定的国际通行海关过境;

  ③外国人在过境时有义务接受警察的检查,其中在入境时,有义务出示规定数量的货币或代替等价货币的其它证明;

  ④由斯洛伐克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警察有权在入境前废除。

  (2)关于短期停留

  ①短期停留一般不超过180天,需要延长的,必须在签证到期前7天向警察局递交书面申请,警察局至迟在签证到期前3天做出决定;

  ②如果来访者是以书面邀请为条件的,当来访者不负担或只部分负担居住期间的费用时,其与居住有关的一切费用应由邀请者负担,包括必要时的医疗费;

  ③短期访问的签证由斯驻外使、领馆或者境内警察局签发,一般需要30天左右。

  (3)关于长期和永久居留

  ①长期居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可以在到期前14天申请延长,每次最长延一年。

  ②关于在斯长期或永久居住的申请必须在国外向斯各驻外使、领馆递交,延期申请由斯境内警察局办理。递交申请时必须同时出示下列证明:

  A、费用保证

  B、住房保证

  C、无犯罪证明

  D、无传染病证明。

  警察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之内决定是否同意。警察局同意后,由斯驻外使、领馆给申请人发签证。申请人入境后,由警察局为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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