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英移民新政:Tier1签证申请年龄提高2岁


  2015年2月26日,英国移民局发布关于2014全年全球范围内英国签证申请的官方数据,同时也出台了本年度第一次政策变动通知。新的政策变动涉及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学生签证等各大签证类别,并将于2015年2月27日起至4月6日陆续实施。

  投资移民政策重大修正

  Tier 1 (投资者)签证类型专为有意在英国做大笔投资的高净值人群设计。移民咨询委员会(MAC)在2014年2月28日就该签证类型发表了一份报告,就该报告的结论,英国移民局对移民条例做了以下几项调整:

  1、增加了在提交签证申请之前必须开设受英国监管的投资账户的要求。此变化将确保英国银行在申请者申请签证或申请居留前做背景调查。这一变动将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申请者需要在登录英国之前即找到一所合适的投资银行并在申请时提供银行账单;若无法提供银行账单,一份符合条例的银行信也可被接受,只是需要在信中明确申请人的投资账户号码。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寻找正规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比如受到英国金融监管局(FCA)监管的圣玛丽私人财富管理公司(St Mary’s Private Wealth)。

  2、该类签证申请者年龄限制从年满16周岁修改至年满18周岁。此改动是因为16岁及17岁的申请人通常无法全权管控他们的资金及投资。

  3、对该类签证申请者的投资较低额度要求做出了修改。当投资有亏损时,申请人不再需要额外填补投资亏损的部分,但移民局仍要求申请人将所有签证要求的资产本金维持在投资账户中,不得挪取。在不得挪取的前提下,投资资产是允许被正常买卖的。这变化使得申请人不再偏向于投资低风险资产,例如国债。

  4、对于投资地产类、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类公司的限制做了略微修改:所有涉及房产投资、房产管理或房产开发的项目都不被认可,包括购买房产以收取房租等。

  5、对于具体的申请材料,有一些细小的技术上变化。

  企业家移民政策重大修正

  Tier1 企业家移民主要针对意向在英国创业的移民,由于几年来此类签证经常被滥用,2015年4月6日开始,Tier 1 企业家移民政策重大修正摘要如下:

  1、2013年1月出台的真实企业家测试(GenuineEntrepreneur Test),原本仅适用于初次申请者,从2015年4月6日起,同时适用于申请企业家移民续签以及第五年转永居。这项新规定使得申请人在持有企业家签证的5年期间都将一直受到移民局对于其商业活动真实性的考察。对于那些持有资金却没有创业经验的年轻创业者来说,加入合适的项目成为“英国合伙人”就变成了最高效的选择。建议大家搜寻英国政府指定的创业园区以寻找优秀的初创企业。

  2、20万投资额必须存满90天,如果未存满90天,必须提供详细的资金来源解释。

  3、20万英镑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由原来的“申请前3个月内”变成“申请前31天之内”。

  4、自2015年4月6日起,所有企业家移民申请人都必须提交商业计划书,以往商业计划书仅仅作为非必要材料对申请进行辅助。

  5、Tier1 General签证持有人若要转成Tier1企业家移民签证,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5年4月6日前没有在英国建立一家或多家企业;

  2)获得政府部门或种子竞赛所提供的投资资金。

  该政策与2014年7月出台的,针对PSW转企业家移民所实施的限制相似,主要防止申请人滥用企业家移民签证。然而,Tier1 General签证转成其他签证(例如Tier 2工作签证)的条件依然不变,而且一直到2018年都可以沿用原本的政策申请永居。

  6、原本政策即规定资金不可用于房产开发与管理,而新政策针对这部份有更具体详实的规定:所有涉及房产投资、房产管理或房产开发的项目都不被认可,包括购买房产以收取房租等。这项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商业收入必须由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来,而非通过房产的增值。

  7、关于第三方资金(例如来自政府部门或种子竞赛的资金)的规定更具体化。如果申请人是透过公共机构获得第三方资金,则该公共机构必须出具文件证明该资金是来自政府部门或种子竞赛,而且能够用于投资英国企业。

  学生签证政策重大修正

  Tier 4 学生签证的政策变更,主要针对的是需要获得相应资质证书(Academic Technology Approval Scheme, 即ATAS)的特殊专业。#p#分页标题#e#

  在此次政策变更中,移民法对需要获得ATAS证书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如果:

  1)学生就读的本科/研究生课程衔接了相应的研究式硕士/博士生课程,且该课程专业在移民法附录6*第1段中;

  2)学生就读的本科/研究生课程衔接了相应的授课式硕士/研究生资质课程,且该课程专业在移民法附录6第2段中;

  3)如果学生在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课程超过6个月,且课程属于海外研究生资质课程的一部分,且就读的专业在移民法附录6第1段和第2段中,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前获得ATAS证书,该证书上所载的信息必须与学生打算就读的课程专业或研究领域、学校等信息一致,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纸质版本的证书。

  在上述1)、2)、3)的课程中,如果学生的课程结束时间被推迟或延迟3个自然月以上,或者就读的课程内容、研究方向有所变动,学生必须在28天内申请新的ATAS证书,在获得新的证书后,必须向学校提供纸质版本的证书。

  *移民法附录6列举了某些需要获得特定资质的专业以及研究方向,如生物科学、物理学、工程学等,详见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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