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有着反避税“兜底”之称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国税总局称,这是落实高层指示,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这将让中国税务机关在打击跨国企业避税行动上坚决主动,也让希望进入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企业知道,“天堂”已然不再。
2月6日,国税总局对近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称,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
明确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开曼境外企业
《公告》提出,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指什么呢?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举例称,一家设立在开曼的境外企业(不属于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和非中国应税财产两项资产,非居民企业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8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对应为20,在这种情况下,只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80部分适用《公告》规定征税;假设其中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120,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对应为-20,那么即便转让开曼企业股权所得为100,仍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120适用《公告》规定征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实际税收征管处理中,要基于具体交易(含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
如何合法避税?一直是富裕阶层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虽然政府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然而在各种利好政策的支持下,避税显然不再被默许。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行动或许也瞄准了中国“走出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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